
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——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于10月20日揭开面纱。当日起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20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。
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,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收入,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外,还可享受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。暂行办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定额如下:
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,按每个子女每年1.2万元(每月1000元)标准定额扣除。
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,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。
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.5万元的部分,可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。
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,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。
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,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标准定额扣除。
纳税人为独生子女,赡养60岁(含)以上父母的赡养支出,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;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,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。
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、简便易行、切实减负、改善民生的原则,按照暂行办法规定,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具体实施范围并非一成不变,将随着教育、住房、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,进一步明确各项实施标准,完善税法体系内容。据悉,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,物业公司计划财务部将及时跟进政策变化情况,掌握最新税法内容。